據新華社21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1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對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件、虛開發票案件、持有偽造發票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補充規定明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另外,補充規定加大了對發票犯罪的懲處力度。按照補充規定,涉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等情形,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等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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