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合作安排》
•就各自可能與對方有關的重大法律事務及時相互通報,並可視乎需要徵求對方意見。
•在各自立法過程中需要了解或借鑒對方相關法律的,可請對方提供必要法律資料及案例。
•就深港合作項目尤其涉及促進前海發展現代服務業相關的法律問題,可按需要共同研究論證。
•建立深港法律合作聯席會議制度,雙方高層人員每年會晤一次,並可互派人員交流學習。
二、《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開發工作的合作協議書》
•把河套地區發展定位為「港深特別合作區域」,主要發展高等教育,輔以發展高新科技研發設施和文化創意產業;但規劃應存有彈性,土地可按日後實際需要調整。
•河套區適用香港特區法律,土地管理則由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按特區土地行政制度處理。
•雙方繼續就河套區開發模式、開發機構設立及運作規則等工作進行細化。
三、《關於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的合作協議》
•及時知會對方食品安全方面的最新變化,共同關注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及其控制措施等信息。
•在接到進口方有關食品安全通報後,出口方立即開展追溯性調查,並在20個工作日或更快將結果反饋給對方。
四、《數值天氣預報技術長期合作協議》
•加強兩地在數值天氣模式領域的交流,共同研究開發針對深港跨境人員和項目的區域性氣象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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