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顧會勞方代表早前批評有僱主以聘請專才為名,繞過勞顧會,直接向入境處申請外勞來港工作。當局提出新措施,規定入境處在處理申請時,需向勞工處了解申請機構過去18個月是否曾向勞工處提出同類申請被拒。事實上,專才及外勞性質不同,申請標準理應有明確區分。然而,過去由於勞工處及入境處未有設立一套公開客觀的審核機制,令到一些僱主利用入境處審批較寬鬆的漏洞,將外勞當成專才申請。現時當局要求入境處向勞工處了解情況的措施只能治標,治本之道是進一步釐清審核機制,明確劃分專才與外勞的申請條件及要求,杜絕僱主巧立名目輸入外勞。同時,勞方也不應繼續停止審批外勞,以免急需外勞的機構難以運作。
現時由勞顧會審批的「補充勞工計劃」,聘用的外勞大多屬於低技術工種,例如從事養豬、耕種、安老院舍等行業,不少屬於厭惡性工作,而且薪金不高,不容易聘請本地勞工,因此需要在外地輸入應付需求。入境處的「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原意是吸引具有認可資歷優秀人才和專業人才來港工作。兩者不論在性質、條件、要求上都大為不同。然而,由於「補充勞工計劃」須經過勞顧會審批,並規定僱主先要進行本地招聘,故此審批一般需時較長。而入境處則只需申請僱主提供書面資料便可成功申請,令不少僱主紛紛將輸入外勞的職位加上一個專業職稱,諸如「技術」、「專業」等字眼,繼而通過入境處成功輸入外勞。這樣的做法,不但令審核機制名存實亡,而且扭曲了輸入專才的意義。
當局現時提出的新措施,要求申請僱主交待過去18個月內有否向勞工處提出同類申請被拒,再轉為向入境處申請,有助防止僱主繞過勞顧會輸入外勞。不過,措施並非強制執行,入境處能否切實執行,認真調查相關申請有否假充專才,難免令人存疑。而且,對於違規僱主亦沒有設立任何罰則,阻嚇性明顯不足。更重要的是,當局應及早整合多個輸入外勞計劃,根據不同類型的人士設立各自的審核機制。只要兩套機制區分清晰,條件明確,將可杜絕巧立名目輸入外勞的情況。
當局提出的改善措施,某程度上已回應了勞方的訴求,要從根本上解決制度上的漏洞,並非一時三刻可以辦到,勞方理應先行恢復外勞的審核申請。事實上,現時全港約有1,000名外勞在私營安老院舍工作,當中不少人的合約即將屆滿,如果未能續約,將令有關機構難以營運甚至惹上官非,而有關服務也會受到影響,對各方都沒有好處。勞方應以大局為重,盡快重新審批,以免這些機構遭受池魚之殃,而當局也應及早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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