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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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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遲報事故 堵塞機制漏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12]     我要評論

一名女士今年8月在沙田仁安醫院進行取卵手術,手術後48小時內情況轉壞,於是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隨後要切除一個卵巢。但仁安醫院延遲至前日才向衛生署呈報個案,足足遲報近4個月。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昨日表示,衛生署會調查仁安醫院涉嫌延遲通報醫療事故。

仁安醫院延遲近4個月才通報事故,是不合理及不能接受,院方應盡快交代延遲通報的原因,衛生署亦應調查延遲通報事故原因,當中是否涉及故意隱瞞,須向公眾作出交代。由於私家醫院醫療事故通報機制存在漏洞,當局應盡快檢討和修訂規管私院的法例,堵塞私院醫療事故通報機制漏洞。

仁安醫院表示,該院兩日前才得悉一名病人在該院進行取卵手術後到屯門醫院求診,故前日向衛生署呈報,強調沒有隱瞞。但病人手術後48小時內情況已經轉壞,按《實務守則》仁安醫院應在24小時內呈報。院方延遲近4個月才通報事故,令人質疑是否涉及故意隱瞞。對此,院方應盡快交代原因,衛生署亦應進行調查,以釋公眾疑慮。

私院醫療事故通報機制存在明顯漏洞。衛生署今年接獲的私院嚴重醫療事故呈報個案只有3宗,而去年及前年分別有10宗及52宗,3年內如此大幅遞減,令人懷疑有私院蓄意隱瞞或漏報,顯示現今機制下的呈報數字並不可信。目前,當局與私院就嚴重醫療事件的定義存有嚴重落差,例如浸會醫院初生嬰兒墮地事故中,院方認為事件並不應列為嚴重事故,不需向衛生署呈報,但當局卻指事件為嚴重事故,應按《實務守則》在事發後24小時內通報,造成「你有你講,我有我做」局面,也增加了私院蓄意隱瞞或漏報嚴重醫療事故的誘因。

現時規管私院的法例45年來未曾修訂,仍局限於只能在房舍、設施及人手三個範疇作出規管,即使私家醫院違反有關法例,最高罰則只為罰款1,000元。至於私院發生嚴重事故的處理及呈報,現時只能以行政協議訂立的《實務守則》作出規管,署方並無任何權力就發生或不公佈嚴重事故懲處醫院。當局應盡快檢討和修訂規管私院的法例,規定所有醫院參與醫院認證計劃,藉此完善醫療事故處理程序,而衛生署亦可根據計劃內的責任條款加強規管。而在完成修訂法例前,當局應繼續公佈嚴重醫療事故,以加強公眾監督,促進私院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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