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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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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律輕判 詐騙犯脫罪擁不義財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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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方將數十名疑犯送上法庭。 中央社

 勞師動眾「移師」第三國,台灣詐騙集團除了考慮方便招募大陸各地話務員之外,最直接的因素便是兩岸司法對於「詐騙」的量刑差別。普遍認為,台灣法令對於詐騙犯罪量刑過輕,是讓詐騙分子食髓知味、一再鋌而走險的主因之一。

 根據兩岸目前的司法合作實踐,在第三國抓獲的詐騙集團嫌疑人,兩岸各自遣返獨立審判。現狀是,台籍詐騙分子回台受審,多數在獄中休整一兩年後便又能重出江湖了。

 台灣「刑法典」規定,因詐騙案被捕的最多處以7年有期徒刑,並科5000元新台幣罰金。相較之下,大陸刑法則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千萬大案僅判幾年

 台灣資深律師蔡文彬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指出,台灣刑法將詐欺罪列為經濟類犯罪,但在「一罪一罰」原則之下,也有惡性重大的被告累刑至最高的30年刑期。不過,他坦言,自己多年來代理的這一類案件中,最多的一個當事人也只被判了2年。「事實上也只有集團首腦,有可能被判到二、三十年。」

 但辛苦作業的警員對此不置可否。多名不願透露姓名的福建警員向記者抱怨:「通常破獲一個大的詐騙集團要花上一整年甚至更多時間,但幾千萬的數額在台灣只判上幾年。」專責追查新形態詐騙犯罪的台灣刑事警察局洪姓警官曾破獲一個小型刮刮樂詐騙集團,統計該集團詐取金額超過1億元新台幣。後來,集團首腦花錢聘請6位律師為其辯護,只被法院輕判6個月,加上沒有前科記錄,得以易科罰金,不僅沒有牢獄之災,還從此坐擁上億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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