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3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社會福利署毋須向一名公屋綜援戶退還政府3次寬免公屋租金及差餉金額。公屋綜援戶本已豁免交租金,該名公屋綜援戶反而入稟追討社署退還租金,而高等法院原訴庭卻判其勝訴。有關的判決違反常識和邏輯,上訴庭推翻原訴庭的判決理所當然。綜援人士享受完善的福利照顧,但若仍不知足,難免予人貪得無厭的印象,引起社會的反感。同時,如此荒唐的官司卻3次成功爭取法援。事件亦反映本港的法援制度存在明顯漏洞,有必要檢討審批的尺度,防止被人濫用,浪費納稅人金錢和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綜援戶不必繳交公屋租金,如果再要當局發還寬免金額,等於享受了雙重的社會福利和津貼,這對納稅人並不公平。但是去年原訴庭法官竟然判有關綜援戶要求社署退還租金的官司勝訴,當時已引起社會嘩然,輿論批評法官完全不了解社署已代綜援戶繳交租金的實情,所作判決明顯脫離社會現實,缺乏基本常識。本港類似的綜援戶有15萬之多,有關的判決可能引發無日無之的訴訟,帶來沉重的社會負擔。
上訴庭的判詞指出,綜援戶的公屋租金由社署代為支付,是實報實銷,政府寬免的租金及差餉也不屬於綜援戶。而且,綜援戶不須向房署交租,根本沒有權利取回豁免的租金款項。而有關社署「侵吞」租金,是完全違背常識的說法。
其實,在綜援制度保障下,本港綜援人士的日常生活已得到政府的周全照顧,綜援金每年根據通脹調整,過去綜援人士更多次獲發多一個月的綜援金。與不少低收入人士相比較,綜援戶並非本港最窮的人,他們的生計已得到較完善的保障。政府和社會對綜援人士關愛有加,如果綜援人士仍不滿足,不用付公屋租金及差餉,還想索取「退款」,恐怕影響公眾對綜援人士的看法。綜援人士對福利的要求應有節有度。
本宗綜援戶索取退還租金的官司也是申請法援資助。目前審批法援的重要考慮之一是官司是否有勝訴的機會,而不考慮其合理性及可能造成的社會後果。目前,西方一些國家,對法援的審批更多考慮案件是否合理,會否對社會產生嚴重衝擊,本案明顯存在有違社會公義之處,而有關綜援戶可以3次成功爭取法援上訴,令官司費時失事地不斷拖延,本港的法援制度的確有值得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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