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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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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父母責任 原意好實行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9]     我要評論

港府建議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及「探視令」,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凡涉及子女的重大決定,必須由父母共同決議。「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強調父母在離婚後須共同承擔照顧子女的責任,改變了以往由法庭判決「管養權」歸於某一方的做法,不僅有助減少雙方爭奪撫養權的訴訟糾紛,而且對子女成長也有好處,在西方國家早已行之經年。不過,香港是華人社會,家庭觀念及夫妻離婚後處理雙方關係的方式都有別於西方,夫妻在離婚後還要共同處理涉及子女的各種決定,在現實上確有困難。當局應提供足夠的調解服務,協助雙方解決爭拗,在立法上也應宜鬆不宜緊,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現時法例規定,父母在離婚後,法庭將會考慮雙方的條件後將子女的「管養權」歸於其中一方,包括與子女同住以及為子女作出大小決定等權利;而另一方則只能定期探望子女。為爭取子女的「管養權」,令不少父母在離婚後還要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對簿公堂,最終不論誰勝誰負,子女都注定要在一個父母反目的破碎家庭中長大,對於他們的成長百害而無一利。同時,撫養子女不但是權利,更是一種責任,現時由法庭判決「管養權」的模式,變相令父母其中一方成為輸家,將來難以在子女成長中發揮作用,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也引人詬病。

本港近年離婚率持續上升,借鏡外國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無疑是一種進步。然而,本港社會始終與西方有異,西方社會對於子女發展採取較自由的態度,也沒有中國人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而父母雙方在離婚後繼續做朋友甚至同居一屋也不鮮見,採用共同責任制的阻力自然較小。

反觀本港父母對於子女的發展遠為著緊,而在離婚後往往聽不進另一方的意見。如果要以立法方式強制雙方在子女的問題要共同決定,恐怕難以尋求共識,相反會引發不少爭議,不歡而散的父母甚至可能以此作為報復對方的武器,扭曲了政策原意。因此,當局應參考澳洲等國家的經驗,在落實共同責任制時,須增撥資源提供充足的調解及輔導服務,讓父母可通過調解解決爭拗,在未來作出共同決定時能夠更為暢順。同時本港的立法工作應採取較寬鬆的做法,避免將法例定得過嚴,並因應實際情況賦予一定的豁免及迴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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