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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需向港燈支付訴訟期間的利息。圖為港燈南丫島發電廠。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羅敬文)港府與港燈就20億元的差餉及地租訴訟爭議多年,終審法院去年中裁定港府須把多收的差餉及地租歸還港燈,昨日頒令港府需向港燈支付訴訟期間的利息,並以市場實際借貸利率計算。至於這筆退款會否回饋港燈用戶,以降低電費加幅,港燈拒絕正面交代,重申將與環境局商討處理退款的方法,未肯承諾回饋用戶。
港燈早年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在2004年度起把興建中的設施也納入差餉及地租估算中,向港燈2004年至2007年度合共徵收20億元差餉及地租,遂於2009年11月向土地審裁處要求仲裁。土地審裁處裁定港燈勝訴,舉例單是2004/05年度課稅估值計算,未計及利息,港府便要退還逾1億元,並須支付堂費及利息。
其後,港府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前年裁定港府反敗為勝,港燈要把差額退回差餉物業估價署。直至去年6月港燈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的判決被推翻,該筆差額再次發還港燈手中。港燈認為,應向港府徵收8%的「判定利率」,昨日終審法院5位法官以3比2,裁定按照訴訟期間的市場借貸利率計算利息,而不需要採用「判定利率」。
利率反映借貸成本
終審法院的書面判辭指出,港燈期間喪失使用退款的機會,利息計算期應訂為2010年11月10日(港府上訴勝訴日)至去年6月21日(港府終審敗訴日)為止的市場利率,以真實反映港燈的借貸成本,亦希望鼓勵敗訴的港府及早付款,而法庭「判定利率」則不適用於本案。
港燈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將會繼續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商討差餉地租的退款安排,並會繼續與環境局商討如何處理退款,但未肯承諾回饋用戶。
另外,中電與港府也就1999年至2008年度的地租估價有爭拗,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將對中電個案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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