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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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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令研修罰則 僱主或入獄3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1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政府為打擊不合理解僱打工仔的無良僱主,計劃修改《僱傭條例》,當勞資審裁處裁定僱主,須讓被不合理解僱的僱員復職,而僱主又不願安排時,便必須向員工支付相當於月薪3倍,上限為5萬元的補償;若僱主超過14天的期限不繳付,便屬觸犯刑事罪,可最高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五討論修例建議。

 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現行法例規定,僱主並非有正當理由解僱僱員,便視為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勞審處可判僱主向僱員發出最高15萬元的補償金,或強制僱主讓僱員復職。然而,法例卻列明,僱主若不同意強制復職,可不執行強制復職令。

 當局建議修例,日後僱主不遵從強制復職令,會被檢控,除要向對方賠償月薪3倍(上限5萬元)之外,更可被罰款35萬元及最高入獄3年。勞工處指出,過去逾14年多,共處理6,653宗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申索個案,絕大多數僱員要求金錢補償,只有46宗要求復職,平均每年逾3宗,成功爭取復職有14宗,未能和解的個案有28宗,需轉介勞審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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