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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警告:租戀人回家過年存風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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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諷刺「戀人租賃」的漫畫。

 春節假期來臨,很多在外工作的「剩男剩女」都在發愁如何面對父母親朋的愛情問題詢問。哪裡有需求哪裡就有市場,近年來,社會上悄然興起「租個戀人回家過年」的方式,但「租賃糾紛」時有上演:被租者臨時加價,被租者拒不退還長輩給的大額「紅包」……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官也對這一新鮮事物進行了風險提示。

  「愛情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房山法院的法官盧濤認為,正如這首歌曲中所唱,「租友合同」難以得到相關法律的支持。

「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盧濤說,「不論是人還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成為『租賃物』」,所以這種「租友合同」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合同關係。此外,所謂的「男友」、「女友」都建立在戀愛關係上,具有一種特定的人身性質,不符合僱傭合同中單純提供「勞務」的情形,因而也不是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對於租賃方來說,隨便帶一個陌生人回家,難免會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而對於被租賃回家的所謂男(女)友,隨便跟隨一個陌生人回家也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青年男女對於感情問題應該嚴肅而慎重,不應隨便採取這種所謂的租賃方式,既騙人騙己又承擔風險,到頭來得不償失。」盧法官提示。

長輩贈紅包屬「重大誤解」

 「你給不給錢?不給我現在就去跟你媽把實話說出來。」曾有租友回家過年的網友陳述自己被「女友」敲詐的慘痛經歷。為了避免被戳穿,只得無奈接受「女友」的臨時加價要求。對於這一現象,盧法官認為這一行為已經涉及「乘人之危」。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當事人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第一次帶朋友回家,長輩一高興難免就包個大紅包或者乾脆拿出傳家首飾贈予未來的兒媳或女婿。盧法官認為,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構成「贈與合同」,但這是長輩基於對晚輩的愛護以及對其戀人的禮節進行的贈與,如果不是因為「戀人」這一特殊身份,長輩是不可能做出這個贈與行為的。因此,該行為又涉及到了法律中一個名為「重大誤解」的概念,合同一方可以以此為由撤銷贈與合同。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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