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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無警告字句非默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20]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鳴)律師梁永鏗指,把學校試卷作商業用途可能涉嫌侵權,隨時觸犯《版權條例》,屬刑事罪行。雖然很多學校試卷沒有列明「版權所有.不得翻印」,但梁永鏗指,這不等如校方「默許」翻印行為,「只要證明試卷版權屬於學校,不論有沒有警告字句,補習社翻印行為已屬犯法」。

交換試卷用 則難入罪

 梁永鏗指,補習社複製學校試卷作商業用途,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每份侵權物品罰款港幣50,000元。另外,學校可循民事途徑,禁止補習社發放試卷及追討賠償。不過,他補充說:「如學生只是把試卷拿到補習社,與同學交換使用,補習社變相成為自修室,只提供地方讓學生溫習,則技術上難以入罪。」

 有補習社認為,部分學校試卷沒有印上「版權所有.不得翻印」警告字句,變相「默許」翻印行為。梁永鏗直言觀念錯誤,只要證明試卷版權屬於學校,就算沒有警告字句,翻印行為已屬犯法。

知情印試卷 派發涉違例

 被問到補習社負責人能否以不知情作抗辯理由,梁永鏗指,除非負責人早已作出實際行動,例如制訂公司規則,禁止員工複印學校試卷,否則一般而言,老闆單以「不知情」作抗辯理由,恐怕難以脫罪。反過來說,若員工在不知情情況下,按老闆指示,複製試卷派給學生,員工不屬犯法;但員工在知情下這樣做,同屬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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