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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對吳英案首次表態將「依法審慎處理」,但寥寥數語並不足以平息民間圍繞吳英生死展開的激烈爭論。自上月吳英非法集資案二審判決維持死刑後,一場廣泛觸及死刑制度、司法公正、金融體制等深層問題的民間討論持續發酵。在國有金融壟斷的背景下,吳英案暴露出民營企業融資舉步維艱的境況,而全民討論的實質正是對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的長期爭議。輿論追問,如果民間借貸早放開早規範,吳英是否還會走上這條不歸路?
內地民貸相當普遍
吳英案的廣泛意義,正在於案件所涉的民間借貸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內地九成以上的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完全不能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貸款,只得轉向民間融資。它們中除少數可獲體制外「委託貸款」外,超過半數的中小民營企業都要「求助於」高利貸來維持日常經營和資金周轉。
儘管民間借貸行為自古有之,但迄今在內地法律上、實踐中,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往往交織難分;於是就出現了「高息攬儲數年無事,一朝突變違法犯罪」,「還得了錢就是優秀企業家,還不了錢就是集資詐騙」等現象,民間借貸成了懸在民營企業家頭頂的一把利劍。
民貸動用刑法不合時宜
因此,當前對於吳英案的關注,不可僅停留在對吳英生死判決的爭議,理智上更需對當下亟待改變的金融制度困境進行破題,以防範未來更大範圍的民間金融風險引爆之危;也唯有如此才能拓寬民企融資空間,降低融資成本,為受到壓制的實體經濟鬆綁,也才可能為民企卸下懸在頭頂、隨時可能落下的民間融資這把利劍。
在法律界與經濟界看來,對於民間借貸問題動用刑法已不合時宜,亟待建立家庭和個人的破產制度,以民法手段來維護借款人權益,有利於更好的解決問題;給民間金融正名更是當務之急,將民間集資監管納入正規金融體系,放開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成為學界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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