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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特首曾蔭權近日被捲入「富豪款待」事件,有立法會議員要求當局修改法例,將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的規管範圍。政務司司長林瑞麟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只適用於受特首管轄的公職人士,難以修訂至適用於行政長官身上,但公職人員和公務員都需要遵守政府發出的明確守則,並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和相關法例。
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鄭家富在昨日立法會會議上指稱,《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對公務員的規管十分嚴謹,但公務員之首,即特首卻不受限制,認為特區政府應該立即修訂條例,將特首納入有關條例的規管範圍。
林瑞麟:08年修例適用特首
林瑞麟在回應時表示,行政長官在基本法底下要廉潔奉公,特區政府並在2008年修訂了《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的條款,使之適用於行政長官身上,但當年研究修訂條例第三條時,認為條例三只適用於受特首管轄的公職人士,加上該條所訂的罪行是針對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接受利益的情況,需要行政長官本身實施和參與,難以適用於行政長官,故沒有將特首納入條例規管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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