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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漢清認為,特區政府應修訂入境條例,不批准「雙非」子女享居港權。 香港文匯報記者黃偉漢 攝
香港文匯報訊(兩會報道組 黃偉漢)就如何處理「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社會問題。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認為,特區政府應該撥亂反正,重新修訂《入境條例》以符合1996年特區籌委會的立法原意的意見,不批准「雙非」子女享居港權,倘遇司法覆核,則可請求法院自我糾正;若特區政府不願修訂上述條例糾正,立法會是可以藉議員私人草案,啟動修改本地立法程序迫使政府修例。「經濟動力」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已表明,會於本月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私人條例草案。
莊豐源案違基本法原意
胡漢清昨日在北京表示,19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1999年人大常委會釋法、2001年人大法工委對「莊豐源案」有關判決不符《基本法》原意的關注等,均顯示《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楚,但在「莊豐源案」中,當時的特區政府竟向法院表示1999年的人大釋法對該案不具約束力,導致法院當時的判決未有理會釋法含意,而導致今日「雙非」湧港的局面。因此,他強調,《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地位凌駕於本地法例,現在出現本地法例和憲制性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便產生憲制問題,故特區政府今日應拿出勇氣主動先修改有關入境條例,還原法例的原意,若修例後被司法挑戰,屆時則應重新向法院羅列所有憲制性文件,以求法院自我糾正。
人大不做兩次相同解釋
胡漢清又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於3月7日和港區人代及政協委員中的法律界人士會面時說,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只是為了吳嘉玲案,而是涵蓋整體的居港權法律問題,並重申當年的釋法適用於「莊豐源案」,又指人大「不可能做兩次相同的解釋」,故最理想是香港內部自行解決,不應由中央再釋法。
他強調,倘特區政府或法院「屢釋不聽」,只要求中央一再釋法,只會打擊中央主權和誠信。
林健鋒昨日亦表示,「雙非」問題涉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立法原意,香港特區籌委會已於1996年8月通過一項意見,享有居港權的在港出生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立法原意十分清楚。
法律程序未顯立法原意
他續說,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已清晰,只是法律程序未有將立法原意表達出來,釋法是否合適也是疑問,故只有透過修改本地法例才可更快地主動處理「雙非」問題,加上香港社會對近年「雙非」問題非常關注,自己身為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藉立法會迫使特區政府修例,還原現有入境條例,以符合有關的立法原意,故他將本月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私人條例草案,還原入境條例,並會爭取立法會其他黨派的議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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