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兩會報道組 劉凝哲)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於今日閉幕,擬表決政府工作報告、預算報告、刑訴法修正案、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等10項決議。其中,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又作5處修改。
刑訴法修正案,是當今內地各界關注的焦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昨日透露,代表們普遍認為刑訴法修改吸收了代表提出的意見,同意提請大會表決,同時進行5項修改,內容包括:一、修改決定草案第5條規定了疑犯、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有的代表提出,疑犯、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18條中規定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還規定了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條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可限於在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議將上述相關規定修改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最高法覆核死刑 應當訊問被告
三、修改決定草案第47條規定了對人身進行檢查的偵查措施。有的代表建議將「採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修改決定草案第95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議將「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為「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該意見。
五、修改決定草案第108條中規定:疑犯、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疑犯、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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