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11年前險遭前夫於公屋寓所以電線勒死的婦人,在前夫判囚後與兒子續於單位內相依為命,惟前夫2年前刑滿出獄,母子深怕他上門尋仇,曾向房署要求調遷,但去年因兒子餵飼野鴿遭鄰居投訴,被房署勒令終止租約而須搬走,婦人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一度尋求司法覆核,但法庭拒頒准許令,她再度上訴,昨日又遭法庭駁回。
餵飼擾民 房委接多宗投訴
以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為首的上訴庭昨日下達判辭,指現年63歲的申請人戶主程筱梅,與30餘歲兒子沈維佳居於慈樂h一單位。2008年房委會接到多宗投訴,指有人經常在程的單位窗台餵飼野鴿,令樓宇外牆鋪滿鴿糞,其他住戶被迫經常緊閉窗戶,程曾向房委會承認兒子確實有餵飼野鴿,承諾會阻止他,但情況未有改善,房委會遂於去年5月底發信,勒令程於同年6月底遷出。程在上訴委員會上訴被駁回,遂於去年9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但不獲法庭發出准許令。
指匿名投訴無足夠證據指控
程稍後上訴至上訴庭,表示事件的投訴人皆是匿名人士,房委會沒有足夠證據指控她,終止租約屬違法,加上事件應由其他政府部門負責,《房屋條例》也沒有列明不許租戶餵鴿,認為房委會越權。惟上訴庭認為,房委會的租約列明住戶不能對其他住客造成滋擾,但自2008年程已多番被指在單位窗台的餵鴿行為影響衛生環境,對居民造成滋擾,而程更沒有反對兒子是肇事者,認為房委會根據租約條款制止程的行為,程的上訴根本沒有基礎支持,故駁回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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