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艷芳 廈門報道)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一案,進入庭審第三天。有關方面稱,由於案情複雜,庭審在半個月之內應不會結束,半個月以後或可能宣判。
8日的庭審從上午9點開始,10點30分結束,比前兩天大為縮短。可能是賴昌星一案失去新鮮感,當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外的氣氛與前幾日完全不同,沒有警戒線,沒有圍觀民眾,沒有大批記者採訪,只有幾名警察維持秩序。
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對外網站上,公開開庭審理賴昌星案的相關新聞文章中附錄了關於走私罪、行賄罪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走私罪、行賄罪的法律規定,根據第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對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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