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契條文較為模糊,在具體執行會遇到挑戰;於是,物業發展商在八十年代開始,在公契內加入了住戶守則條款,容許大廈管理機構(法團/管理人)因實際需要作增刪修訂。住戶守則只是公契的附屬部分,管理機構不能訂立一些超越大廈公契或與大廈公契有矛盾的條文。
公契內的住戶守則
例如維護大廈整體外觀。住戶守則會列明大廈公契禁止任何影響大廈外觀的改動,包括更換單位大門及安裝窗花事宜、覆蓋或封閉露台及工作間、以及懸掛任何從外面看到的橫額或其他展示品。
又如不可對其他住戶造成滋擾。住戶守則會列明請顧及其他業戶的需要,將聲浪降低,特別是晚上至早上期間,避免製造過大噪音對他人造成滋擾。保持公用地方清潔,勿亂拋垃圾,或將物件從窗口丟棄。倘大廈公契並無禁止飼養寵物,各業戶仍應小心控制其寵物,以免對其他業戶造成滋擾。客戶服務處有權訂立規則規管所有在屋苑內的寵物。如客戶服務處接獲多於某個指定數量關於某寵物的投訴,有權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要求有關業戶將其被投訴之寵物遷離屋苑。
有關「建築物管理條例」與「大廈公契」的關係。兩者是大廈管理人之權力來源;由於公契之不公平條款,條例引入了強制性條款及增訂條款,以補充公契之不足。強制性條款包括:管理開支總額的整定,如超出開支總額20%,訂立合約前須招標進行;帳目的保存;經理人開設銀行戶口;特別基金;經理人訂立合約;經理人辭職;法團終止經理人的委任;如業主立案法團擬終止經理人合約,需最少徵得50%業權份數同意,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只有業主委員會,則只能對經理人作監察而不能夠終止經理人合約。
增訂條款則包含建築物管理條例;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未有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按DMC成立業主委員會(不論其名稱為何)。
處理「大廈公契」與「建築物管理條例」岐異的四個原則,分別為:
—如問題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強制性條款,則以條例為依據;
—其他情況,即使「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有不同闡釋,仍需以大廈公契為主;
—若公契沒有清晰界定,則可援引條例及法庭案例詮釋;
—在引用法例補充公契不足之時,要注意其生效日期:強制性條款的條文外,其他條文由於沒有追索性,並不能取代原公契條文。
很多人有一個誤會,認為有建築物管理條例,便能將大廈公契、地契、入伙紙等擱置一旁:一切依法辦理。但經過本系列文章,希望各位能有不同視野,並能小心融會不同法規文件的要求,成功規劃大廈的管理工作。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主席 區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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