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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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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對李柱銘的回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4-18]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李柱銘「黨大還是法大?」的提法具有明顯的誤導性。他試圖以「黨」來影射中聯辦,是別有用心的。其實,這是香港末代港督彭定康的慣用伎倆。他寫了幾種回憶錄,一提到香港新華社,就會「黨社」不分。現在李氏也一樣「黨辦」不分,就是要混淆邏輯關係,攻擊中央政府干預香港特區事務。

 4月17日李柱銘在明報副刊發表《黨大還是法大?》一文,對筆者在文匯報刊出《正確理解中聯辦在港職能》作了回應,他幽默了一下說,筆者所謂的「正確理解」,卻一點也不正確云云。

李柱銘混淆邏輯攻擊中央干預香港事務

 在李氏看來,筆者說,「中央政府不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中央政府各部門不等於中聯辦」的意見是錯誤的。如果這是錯誤的,則根據孔子他老人家在《論語.子罕》提出的「叩其兩端」分析事物的方法,「中央政府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中央政府各部門等於中聯辦」的看法就是正確的。既然A=B,B=C,那麼A=C,C也=A。

 這是不是李氏所要的答案呢?恐怕也不是。因為按照李氏A=B=C的代入法,則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可以改為「由中央政府各部門任命」,或「由中聯辦任命」了。據說李氏當年參加過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不至於不知道中央政府不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也不等於中聯辦的道理吧!

 為什麼資深大狀會犯這樣簡單的邏輯錯誤呢?原因在於基本法第22條第1款有「中央政府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規定,李氏要把這一限制套到中央政府頭上,才有如此驚人之舉,但針無兩頭利。根據上一段的分析,顯然中央政府不可能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不能任由李氏說分就分,要偏就偏。

 再說,中聯辦是否等於中央政府各部門呢?筆者在文匯報發表的文章,既沒有說完全不同,也沒有說根本相同。就其名稱而言,中聯辦是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聯絡辦公室,並不是基本法第24條第3款所說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這也是顯而易見的。

中央在港設立聯絡辦無可非議

 就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而言,中央及其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是有區別的。是否要遵守香港特區法律,還是享有豁免權,視具體情況而定:(一)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雖然該公署是外交部(屬於中央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但享有豁免權。(見基本法第13條)

 (二)香港駐軍。雖然香港駐軍由中央政府(不是中央政府各部門)所派駐,但香港駐軍卻要遵守香港特區法律,也不得干預香港特區的地方事務(基本法第14條),並受《駐軍法》的約束。

 (三)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此類機構的設立要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政府批准。(基本法第22條)

 讀者可能會問,為什麼在基本法中看不到設置中聯辦的依據呢?筆者認為是有的。在基本法序言中,兩次提到中央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如果中央政府連在地方都不能設置聯絡辦公室,如何體現中央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主權」條的定義,「主權在國際法上是指有充分權力維護對外獨立、對內忠誠和秩序以及在領土內擁有制定、修改和適用法律制度的最高權和獨立權」。《不列顛百科全書》「主權」條認為,「主權可以解釋為論述國家制定決策過程中的最高監督或權威和闡明維持秩序的規則(對內主權或政治主權)的一種理論」。不論從「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來說,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聯絡辦都是無可非議的,不必爭論的。而將原香港新華社正名而不另外設置聯絡機構,想來只是為了方便。

 由於國家主權的其中一項職能就是制定全國性法律,所以行使國家主權是不必有法律依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行使國家主權可以違反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在法律有限制性或禁止制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先修改法律。當然,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行使國家主權,也是可以的。

李氏舊調重彈別有用心

 應當指出,李文「黨大還是法大?」的標題是誤導性的。這是改革開放初期有人向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提出的問題。憲法第5條第4款明確作了回答,「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既然憲法早就有準確而清楚的答案,筆者就不多說了,希望李氏與時俱進,不要拿「老掉牙」的問題來提問,貽笑大方了。

 然而,從李氏的設問來看,他試圖想以「黨」來影射中聯辦是別有用心的。其實,這是香港末代港督彭定康的慣用伎倆。他寫了幾種回憶錄,一提到香港新華社,就會「黨社」不分。現在李氏也一樣「黨辦」不分。彭氏、李氏硬要蒙混一下、含糊了事,編輯先生覺得模糊的題目在新世紀還有吸引力,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最後,要提到中聯辦可否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問題,李文表示,「這個說法真的非常驚人!」還加了感嘆號。其實,這也不是甚麼新鮮事。早在香港回歸初期,中央領導人就說過這一類話。2002年江澤民在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2007年胡錦濤在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都講過同樣的話。

 當然,從辯證法的角度看問題,事物具有兩面性,支持依法施政就意味著不支持不依法施政。用《論語.顏淵》的話說:「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小人反是。」不知李氏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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