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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任宏指出,《條例草案》仍有不足之處。香港文匯報記者聶曉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針對商業機構肆意收集並轉售市民個人資料作促銷用途的行為,政府正擬提交《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回應途徑,並獲不反對通知後,才可使用、轉移或出售其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指出,《條例草案》仍有不足之處,包括未有加入資料當事人可追溯其資料來源的條文。他又建議在條例通過後設「截止日期」,避免資料使用者在正式生效的緩衝期內,預先向資料使用者推銷多種產品,以避新規限。
《條例草案》已進入最後審議階段,預期可趕及現屆政府任期內恢復二讀及三讀。根據當局建議,資料使用者未收到當事人表示「不反對」的回應前,不能單方面使用、轉移或出售其個人資料。草案亦提出「不溯既往安排」,即新規定不適用於新例生效前,已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個人資料。只要有關資料是用於促銷資料者自己,且與生效日期前曾促銷的屬同一類別,仍可使用。
蔣任宏認為「不溯既往安排」做法合理,「否則全港的促銷活動便要在條例生效後完全停止,從頭收集資料,對市民亦未必是好事。」鑑於《條例草案》他日通過後,資料使用者要有足夠時間在程序上作出改變,公署亦要訂立新的指引,蔣任宏同意設一個9至10個月的緩衝期。
「不溯既往安排」合理 同意設緩衝期
然而,蔣任宏已向法案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即時設一個「截止日期」,讓資料使用者在「截止日期」開始至緩衝期完結期間可按舊有規定使用、轉移或出售個人資料,但當緩衝期完結後,該段期間使用或收集得到的資料,必須按新規定得到當事人的不反對通知後,才可繼續使用。
蔣任宏說:「假若沒有設『截止日期』,資料使用者便可在緩衝期內預先向資料使用者推銷多種產品,以備將來不受規限。」他指出,當局對有關建議有保留,需繼續討論。他又表示,《條例草案》應加入資料當事人有權追溯資料來源的條文,並應清楚列明資料使用者在條例生效前,所持有資料的日後更新,應被視為舊資料抑或新資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說,正考慮私隱專員對條例的意見,並會在下周三條例草案會議召開前,提交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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