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8日在發佈會上發佈《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均可以對壟斷企業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孫軍工介紹,該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了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據悉,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規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孫軍工強調,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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