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提出保薦人要為招股工作負刑責。諮詢文件建議,保薦人如果在招股章程中,有「不真實陳述」或「嚴重失當」行為,就要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可以根據現行《公司條例》,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事實上,香港在上市監管方面一直落後於歐美市場。本港要鞏固和加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就必須將確保上市公司質素放在第一位。將保薦人違規行為刑事化,有助加強對保薦人的制度規管,改善上市企業的審核工作,保證金融市場質素。不過,證監會沿用的《公司條例》罰則仍屬過輕,當局應研究增加罰則,並將罰款與所涉利潤掛u,以加強阻嚇性。
在本港新股上市程序中,保薦人擔當極為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負責發掘有潛質企業,引薦其在交易所上市;另一方面則發揮監管功能,以專業知識協助企業接受上市法規,完成盡職審查工作,確保上市企業的財務及盈利能力符合要求。然而,近年不少保薦人在盈利掛帥的前提下,角色向推動企業上市方面傾斜,沒有盡職做好審查等核心工作,有的甚至協助上市公司弄虛作假。由於前期的審查工作做得不嚴,令到一些財務狀況不健全公司也成功上市抽水,之後卻被揭發資料不實,引發股價急挫,令投資者損失慘重。
雖然保薦人責任重大,但過去本港對於保薦人的監管卻遠遠跟不上市場需求,出現了有監管者卻缺乏監管的怪現象。早前證監會對於違規保薦人兆豐資本罰款4200萬元,並處以「釘牌」重罰,現時又建議將違規保薦人行為刑事化,反映證監會有決心整頓市場秩序。本港作為金融中心,近年在股票集資額上名列前茅,但在集資表現亮麗的背後,卻屢被揭發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反映本港在上市監管上存在不足,長遠將損害本港競爭力。因此,加強制度監管,整頓市場秩序,不但不會影響企業來港上市意慾,反可吸引更多企業特別是內地企業放心來港上市,國際投資者放心購入本港股票,這才是本港金融中心可持續發展之路。
不過,證監會提出保薦人的最高刑罰只是入獄3年及罰款70萬元,對於一宗上市生意動輒獲利過千萬元的保薦人公司來說,只是九牛一毛,難有阻嚇力之餘,也與罪行嚴重性不相稱。本港應參考外國經驗,大幅調升現時罰款,可將其涉案的利潤抽取一個百分比,作為處罰金額,並引入「釘牌」等更重懲罰。不過,將保薦人的違規行為刑事化後,執法當局也要慎用手上利器,尤其是何謂「疏忽」與「欺詐」,本身也存在不少灰色地帶,而且在保薦人工序中包括律師、會計師、估值師等不同範疇,執法當局必須明確區分清楚相關刑責,並對保薦人的人數也應設限,以免出現權責分工不清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