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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 (中) 表示,不擔心收緊保薦人監管削企業上市意慾。香港文匯報記者張偉民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證監會繼05年後,再次提出保薦人要為招股工作負刑責。諮詢文件建議,保薦人如果在招股章程中,有「不真實陳述」或「嚴重失當」行為,就要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可以根據現在《公司條例》,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該會又提出,限制每宗上市的保薦人數目,避免過多保薦人會出現資料及意見分歧。諮詢為期兩個月。證監會有信心建議可獲業界支持,改善新股質素及上市效率。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過去有保薦人在上市申請時,未完成盡職審查的工作,又過分依賴監管機構去審查。現建議保薦人於提交上市申請之前,就要完成絕大部分的盡職審查工作,確保資料真實準確,以改善新股質素。
招股書法律責任另諮詢
該會又提出,限制每宗上市的保薦人數目,提出只可以由一間保薦人負責,或者為保薦人數目設上限,避免過多保薦人會出現資料及意見分歧。歐達禮表示,投資者是依靠保薦人擔當市場質素的主要把關者,證監會主要目的是鼓勵所有保薦人,採取最佳的運作模式。對於有關招股章程所涉及的法律責任,該會將在稍後時間另行諮詢。
他續指,今次諮詢的目的,是希望增強投資者及市場對新股披露的信心,亦希望公司及其顧問明白,不論是律師、核數師,都一定要和保薦人合作,確保所有資料均是適當地披露。根據程序,完成今次諮詢後,需要諮詢政府,以及讓立法會通過法案,因此難以預計最終實行的時間。
早於05年,證監會曾就保薦人需否負刑責提出諮詢,但在投行大力反對下,最終未有付諸實行。歐達禮認為,經過數年發展,市場對於保薦人的監管已累積更多經驗,制度亦更完善,且目前的情況與要求,都不同於當年。他透露,在正式推出諮詢文件前,已經與業界作多次的討論及諮詢,並獲得部分投行支持,包括在提交上市申請時,同時上載招股章程的草擬本等建議,不擔心市場會因刑責問題出現過度反應。
不擔心削來港上市意慾
歐達禮不擔心因為加強了監管保薦人,而減少了新股選擇來港上市,相反,更多的盡職審查工作,加強了整個市場的信心與合作關係,可令上市過程更具效率。對於建議限制每宗上市保薦人數目,甚至一間公司只可由一家保薦人負責,可能令日後保薦人生意全數落入大型投行手上,歐達禮表示,根據過往經驗,規模較大的保薦人若出現缺失,其實與小型保薦人相若,故新規定並不會削弱小型投行的生存空間。
至於為何建議限制每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數目,他說,是因為過去幾年,一些較大型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數目實在太多,導致不同保薦人的工作重疊及遺漏,對投資者而言,保薦人愈多不等於有益,故此,小型保薦人若於盡職審查方面有好表現,並不會影響其參與新股活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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