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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 (記者 周紹基) 證監會昨發表諮詢總結,公布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作出修訂,以支持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立,以及加強監管架構。該會指出,《操守準則》一經修訂,受證監會及金管局規管的金融機構,便須參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並告知客戶其擁有將糾紛轉介予調解中心處理的權利。
證監會表示,考慮業界及公眾意見及回應後,大幅度修訂先前對旨在打擊市場失當行為,以及改善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作出的建議。
修訂於6月1日或之前刊憲
最新修訂包括將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記錄的保存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禁止在工作地點使用流動電話接受客戶交易指示;規定第三方須獲得書面授權方可利用客戶賬戶發出交易指示;規定金融機構須向證監會匯報,客戶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情況;及規定金融機構除非有合理理據阻止僱員向證監會及金管局提供專家證人服務,否則須允許願意擔任專家證人的僱員提供有關服務。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相信,設立調解中心將進一步鞏固投資者對金融業的信心,而對《操守準則》作出的其他強化修訂亦將加強香港的投資者保障。與調解中心有關的修訂將於6月19日生效,其餘修訂則將於12月1日生效,修訂將於6月1日或之前在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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