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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點江山:法官須理解「一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28]     我要評論

劉夢熊 全國政協委員 百家戰略智庫主席

 香港法官如果缺乏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同,會導致司法獨立蛻變為「司法至上、法官治港」,擾亂憲制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受損,猶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可能將香港帶往極其險惡的境地。因此,行政長官在任命法官及法援署署長時,應要找一些真正認同「一國兩制」及深刻理解《基本法》的法律精英,不可以讓滿腦子殖民時代價值觀不知「一國」主權為何物的人士佔住位置。

 候任特首梁振英5月16日與香港友好協進會成員會面。本人在會上指出,行政主導自回歸後「今非昔比」,出現「立法坐大,司法獨大」的現象,新特首在委任法官和法援署署長時,應確保他們正確理解和認同《基本法》與「一國」主權的原則。

行政主導「今非昔比」的原因之一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特區政府的首長。該雙重身份有利將行政權主要集中於行政長官,避免各自為政的狀態。該雙重身份要求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有十三項,包括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等。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是負責執行《基本法》的重要環節。

 香港並非一個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制國家中的成員國。香港回歸祖國之後,根據《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一國」主權是前提,香港的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是從屬關係。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不能作出凌駕國家主權的行為。行政主導自回歸後「今非昔比」,出現「司法獨大」的現象,主要癥結在委任法官和法援署長時,沒有確保他們正確理解《基本法》和「一國」主權的原則。

 行政主導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亦是《基本法》設計的重要原則,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向中央負責和對香港負責,也只有落實行政主導才能履行職責。香港一向的司法傳統,法庭對本身權力相當抑制,亦盡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當中。這種對司法權力的戒心是優良的傳統,也是香港司法獨立的重要元素。但是,「真理向前走多半步就變成謬誤」,回歸後某些法官沒有拿捏好司法獨立分寸,處處顯出「司法獨大、法官治港」的心態,無視「一國」主權,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原則,不顧最基本的常識,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作出令市民和社會不得不承擔嚴重後果的判決。

法官和法援署署長作用十分關鍵

 從回歸後一些居權案和及去年的港珠澳大橋案看,法官和法援署署長的作用十分關鍵。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是回歸後第一個居港權案,終院法官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權,引發了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人湧港的嚴重危機。「吳嘉玲案」所顯示出的香港法官的強勢擴張的司法解釋權,從實質上取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香港法院解釋權的限制,內地和香港的法學界均對此提出了不同程度的批評意見。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指出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隨後,在1999年12月13日的「劉港榕案」中,終院五位法官表示,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作出有關解釋」,「香港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可惜在2001年7月20日的「莊豐源案」中,終院法官不認為人大對《基本法》有關在香港出生的條文釋過法,認為人大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並表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應當照字義理解,不能按「立法原意」解讀。不但如此,終院還以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抵觸《基本法》而宣告無效廢除,這是香港「雙非」問題的根源。判決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說:「香港特區終審法院7月20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再看去年的港珠澳大橋案,港珠澳大橋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國家「十二五」規劃工程,法援署受理該案的法援申請,以及法官受理該司法覆核,是挑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權威。

 從回歸後一些居權案和去年的港珠澳大橋案看,法官和法援署署長的作用十分關鍵。公民黨為何要利用綜援婆婆、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以及外傭申請法援打官司?為何自己不掏出真金白銀來打官司?為何預好了無論輸贏旱澇保收都有巨額金錢落袋?公眾和輿論指出法援被濫用,法援署難辭其咎。法援署讓缺乏充分理據提出法律訴訟的人士得到法律援助,不僅捉納稅人的拳頭打納稅人的眼睛,而且是對公義的顛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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