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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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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責任有分歧 吸取教訓應一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6-07]     我要評論

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譴責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指他未發現銀行銷售手法嚴重不當,要負上最終責任。但小組3名成員不同意報告的結論,拒絕簽署,並另外發表報告。立法會對雷曼事件調查結論出現分歧,情況罕見,但不能因為有分歧而忽略從事件中吸取教訓。雷曼事件調查最重要的意義在於找出制度的缺陷。金融監管部門應吸取教訓,堵塞本港金融監管制度的漏洞,尤其是加強對高風險投資產品的監管,防範類似事件重演。

在對前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的責任評價上,調查小組的成員出現不同意見,最終產生兩份結論相異的報告。這在立法會以往的調查中未曾見過。的確,雷曼事件的出現,任志剛作為金融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者,現在看來當時的反應可能後知後覺,需要對事件負上一定責任;但從另一方面看,2008年爆發的金融海嘯以及雷曼兄弟的倒閉,對全球金融市場帶來史無前例的震盪,對其衝擊是防不勝防。

儘管立法會對雷曼調查的兩份報告對官員的評價各有不同,但認為雷曼事件暴露本港對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不足卻是一致的,均認同應多檢討及改善監管制度,包括建議金管局應加強監管角色。亡羊補牢,調查雷曼事件最重要的是吸取事件的教訓,找出現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敦促當局盡快改善、彌補,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避免日後重蹈覆轍。因此,不能因為調查責任評價結論有分歧而轉移了視線,忽視對制度監督不足的檢討,這就失去了調查事件的最大意義。

立法會的調查報告提到本港金融監管的多個不足之處,包括經常被詬病的「一業兩管」的制度,以及對高風險的結構性金融產品存在監管「盲點」。雷曼迷你債券以信貸違約掉期(CDS)為標的的金融衍生工具,是高風險金融投資產品,在歐美這類高風險產品是禁止出售給非專業投資者,而本港的雷曼迷債投資者中,不少卻是無受過正式教育的家庭主婦、甚至是文盲,可見本港對高風險投資產品規管之寬鬆。如今本港市場上仍然充斥大量高風險投資產品,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監管也應與時俱進,才能有效控制風險,維護市場的健康發展,鞏固本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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