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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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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樓說地:採實用面積清晰又客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6-16]     我要評論

 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在上月發出新的執業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物業時,向客戶提供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重點來說,地產代理無論是在宣傳物業的廣告或在其他情況之下要向客戶提供有關物業樓面面積的資料,都必須提供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該通告將會在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代理提供實用面積大勢所趨

 雖然市場一直沿用建築面積,但建築面積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反之,自從2008年10月起,實用面積已有統一定義,能為消費者提供一個較清晰及客觀的準則。隨著政府推動立法規定一手住宅物業須劃一採用實用面積,二手住宅物業最終也必須採用同一標準。因此,地產代理就二手物業提供實用面積是大勢所趨。

 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的規定,地產代理須要從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或物業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首次協議)中取得實用面積的數據,向客戶提供相關的資料,並須述明數據的來源。從上述兩個來源以外取得的實用面積均非《常規規例》中訂明的來源。

估價署或首次協議可獲資料

 有地產代理業界擔心,從估價署及首次協議中取的實用面積可能有差異。其實,地產代理只須從兩個訂明來源的其中一個取得有關資料,已經符合了《常規規例》的要求。新的執業通告只要求地產代理在處理二手住宅物業交易時及在相關廣告內要提供實用面積資料,並沒有要求代理將有關資料註於買賣/租賃合約當中。倘若地產代理有需要將有關資料註於買賣/租賃合約當中,監管局建議代理列明資料的來源。

 由於市場已習慣使用建築面積多時,監管局會採取循序漸進的步伐推動新指引。通告在明年1月1日實施,讓業界有逾半年時間作出準備。此外,通告容許地產代理在提供實用面積的同時,也可提供建築面積,但在廣告中表述實用面積的字體不可比表述建築面積的字體小。同時,監管局會推動公眾教育,例如廣告宣傳和展覽等,協助消費者熟習實用面積的概念。 ■地產代理監管局(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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