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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政策:規範多元宗教 鼓勵善行善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6-1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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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提倡行善積德。圖為上師為世界和平祈福。資料圖片

——現代中國

 2012年2月26日,國家宗教事務局聯合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主要範圍、基本形式、可享受的扶持和優惠政策,以及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這在中央發布的政策檔中尚屬首次。這份檔表明,中央政府希望更多地發揮宗教組織在發展慈善事業中的積極作用,對宗教界參與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下文將簡介宗教組織及慈善事業的概念,再結合內地現況陳述兩者的相互關係,並討論當前可關注的數個問題:政府如何規範宗教界參與慈善事業、宗教組織可如何調動參與慈善事業的積極性,以及宗教組織與其他公益團體的特點有何分別等。  ■嘉賓作者:岳經綸教授

作者簡介 岳經綸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院長、中山大學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學流動人口公共衛生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社會保障與社會政策研究所所長、《中國公共政策評論》主編及《公共行政評論》編委。

概念鏈接:1. 宗教三層面 教義教儀教團

 宗教(Religion)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水準出現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和社會文化歷史現象。其特點是相信在現實世界之外存在著超自然、超人間的神秘力量或實體。信仰者相信這種神秘力量超越一切並統攝萬物,擁有絕對權威,主宰著自然和社會的進程,決定著人世的命運及禍福,從而使人對這一神秘境界產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並由此引申出與之相關的信仰認知和禮儀活動。宗教從本質上反映了人在面臨支配自身的異己力量時,對其自然存在之有限性的體認和尋求超越自我的努力,因而體現出強烈的主體意識,表現為人對其自我主體以及對這一主體與外在客體關係的沉思。宗教的現象及觀念世界作為一種世界觀和人生觀參與並探討著人生的發展及其意義,其信仰理論體系和社會群體組織是人類思想文化和社會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宗教一般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宗教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教義);二是宗教的崇拜行為和禮儀規範(教儀);三是宗教的教職制度和社會體系(教團)。其中宗教的教職制度和社會體系指宗教組織和宗教制度,它代表著宗教信仰體系的機構化和社會化,是宗教實體的外殼,它為宗教思想和崇拜行為提供了活動空間和存在保障。  ■資料來源:任繼愈,《宗教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 

概念鏈接:2.慈善兩範圍 救濟「身」教育「心」

 慈善是一種有益於社會與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補充;是在政府宣導或幫助下,由民間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支持與奉獻的事業。慈善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慈善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願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

 慈善事業屬於社會史研究中「社會功能」部分應考察的內容,其研究範圍包括兩大方面:慈善救濟和慈善教育。前者可以說是救人之「身」,後者則是救人之「心」。後者擔負著撫養與教育災孩長大成人的責任,必須長期存在,因此辦理此類善舉更為艱難。 ■資料來源:周秋光、曾桂林,《中國慈善簡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內地慈善業 近年發展速

 內地的慈善事業在近10年來獲得了較大的發展。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五」計劃綱要》明確地將「發展慈善事業」寫入其中。2004年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文獻中第一次明確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第一次把發展慈善事業提到「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的高度來認識。

4團體建構傳統慈善活動

 在中國傳統的慈善活動中,有4類團體起著主要的濟貧幫困作用,分別是家族、宗教組織、政府以及社會團體。事實上這4類團體的施善也就構成了中國歷史上的4種慈善類型。

西方教會大 東方宗族勝

 宗教慈善在古今中外社會均為常見。西方中古時代的濟貧醫院主要由基督教會主辦,至於修道院、教堂則收容窮人、殘廢人、被遺棄的婦女,派發食物和衣服給貧戶等救濟活動更是不勝枚舉。儘管多數學者常常強調中國宗族在慈善事業上的重要性要遠遠大於西方,而西方社會中教會的重要性大於中國,但從社會公益角度看,宗教組織的作用可能比宗族組織更大。事實上,中古時期中國的佛教寺院實兼宗教與慈善團體於一身,其所興辦之慈善公益事業,對當時及以後的社會民生均有極大貢獻。 ■資料來源:黃劍波,《福利慈善、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論宗教在當代中國社會中的參與需要和可能》,《廣西民族研究》,2005

原始人文宗教 行善多為基本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種宗教並存的國家,原始宗教(自然宗教)與人文宗教(人為宗教)同時存在。流行於滿族、赫哲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的原始宗教有薩滿教,藏族地區有苯教,納西族地區有東巴教等。人文宗教有本土的道教、儒教,以及外來的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等。各大宗教,幾乎無不為行善立論,並為善行善舉的規範與推廣進行多種論證,勸善幾乎成了所有宗教的基本內容之一。

佛教:倡積德行善

 佛教就提出慈悲、修善的理念,並提出因緣學說,要求報眾生之恩。佛教客觀上已經成為中華文明的組成部分,許多文化遺產均以佛教的形式出現。除了很多成語,包括積德行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等均是佛教用語。尤其是積德行善,樂善好施等,客觀上成了中國人的一種普世價值。

伊斯蘭教:施捨為義務

 伊斯蘭教對中國文化的影響同樣源遠流長,其對於慈善更有明文規定。最為突出的是,《古蘭經》規定:每個穆斯林都有施捨的義務。這種施捨,在伊斯蘭法中進行了相當具體的要求,比如,一個十分明確的規定就是,當穆斯林佔有的財富超過一定限額時,必須按一定比例繳納天課;而且,每年除正常的消費開支外,其餘的財富按其性質,均應繳納不同比例的天課。

基督教:勸募成習慣

 基督教對於慈善的影響更大一些。在《聖經》中,就有這樣的論述:「藐視鄰舍的,這人有罪;憐憫貧窮的,這人有福。」最有意味的是,基督教傳播的是一種原罪的文化。儘管新教倫理促成了資本主義的產生,但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為富不仁概念相似的是,《聖經》中也有「富人進天堂比駱駝穿過針眼還難」的說法,正是這樣的負罪感,促成信奉基督教的富人較為積極參與捐贈。至今受基督教文化影響的傳統國度裡,勸募行為相當普遍,有的甚至敲門索捐,社會已經習以為常。

宗教慈善事業 主建醫院學校

 宗教與慈善的聯繫,決不僅僅是理念與一般的救濟行為。在宗教組織中,往往注意發展慈善事業,即承擔日常社會福利服務的事務。正是在這方面,宗教與慈善事業發展之間存在著更為密切的直接聯繫。宗教所建立的慈善事業組織主要是指醫院、學校、育嬰堂、孤兒院等。在宗教之中,由教會興辦且具現代意義的各項慈善事業,對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產生了相當積極的影響。需要說明的是,教會興辦的慈善事業,1949年以後均轉化為政府舉辦的社會事業。而在改革開放以後,一些宗教組織又開始舉辦慈善事業,主要是一些養老院、孤兒院等。 ■ 資料來源:王振耀,《宗教與中國現代慈善轉型──兼論慈悲、寬容、專業奉獻及養成教育的價值》,《世界宗教文化》,2012

小知識:宗教辦慈善3大優勢

 第一,宗教有深刻的信仰基礎,宗教的慈善活動是其信仰實踐的組成部分,是宗教信仰的外化與物化。

 第二,宗教有悠久的慈善傳統,宗教界也充分認識到開展公益慈善事業是回報社會,改善和提升自身形象的重要途徑和契機。

 第三,宗教組織有較高的道德感召力與社會公信度,這是其他公益組織無法比擬的一個巨大優勢。 ■資料來源:裴勇,《宗教界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優勢與空間》,《中國宗教》,2008

3式公益活動 5大扶持政策

 根據《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的相關條款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可以通過為公益慈善事業捐款捐物、設立公益慈善項目,以及設立公益慈善組織等3種主要方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可以享受或者參照享受以下扶持和優惠政策:

1. 宗教界依法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和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受法律保護,享受與社會其他方面同等的優惠待遇;

2. 企業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3.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批准成立的屬於社會團體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 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資助補貼,其生活用電比照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執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價執行;

5. 享受法律和政策許可範圍內的其他扶持和優待措施。

 在相關工作中需要特別重視宗教界從事慈善活動的資金來源問題,保持慈善事業和宗教組織的純潔性;還要保持透明度,避免社會各界對慈善活動的錯誤解讀。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說明內地政府與宗教組織在公益慈善事業中的關係。

2. 中外古今宗教有何相似之處?舉例說明。

3. 在內地,宗教組織從事慈善事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4. 宗教組織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有何優勢?

延伸閱讀:

1. 《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國家宗教事務局,http://www.sara.gov.cn/tg/12504.htm

2. 《中央:宗教慈善 自主自辦》,香港文匯報,2012-02-28,http://trans.wenweipo.com/gb/paper.wenweipo.com/2012/02/28/CH1202280011.htm

3. 張弩,《我國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回顧與展望》,http://hk.plm.org.cn/gnews/201166/201166233826.html

4. 魏德東,《災難危機與宗教慈善事業》,http://hk.plm.org.cn/gnews/200971/200971135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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