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實習記者 楊紅玲 內蒙古報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受賄人民幣817萬餘元一案,7月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定劉卓志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劉卓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