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2年6月14日裁定,《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列明,被判監禁而未服刑者會喪失獲提名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條文,不符合相稱的原則,並宣告該條文不合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宣布,當局決定不會就裁決提出上訴,而當局會檢討有關規定並諮詢公眾意見。「我們認為此決定有利於即將於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能明確及順利地進行。」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由於2011年9月1日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而被判監兩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不過,據《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規定,被判監禁而未服刑者不可獲提名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為趕及於今年9月參與立法會換屆,他提出司法覆核並挑戰有關條文。法官林文瀚在6月14日宣判,裁定有關條例牴觸《基本法》與《人權法》中有關參選權和政治權利的條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昨日發表聲明,指高院原訟法庭頒下的判詞,裁定了《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對被選舉權的限制不符合相稱的原則,並宣告該條文不合憲。當局在細心研判判詞後,決定不會就裁決提出上訴。
強調維護對立會信心
不過,發言人強調,一直以來,立法會選舉均依照由立法會制訂的相關選舉法例舉行。《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已存在多年,而當局認為,《條例》第39(1)(b)條是為了達致合法目的而制訂,有需要仔細地再考慮各種支持及反對喪失參選資格的因素。「我們有需要維持公眾對立法會以及立法會議員的信心,並確保立法會順利運作以及維持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
就此,當局會就未服監禁刑罰人士參加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進行檢討。「我們會在適當時候就此及其他相關事宜諮詢公眾。如有需要,我們會建議對相關的選舉法例作出適當修訂。」在此期間,2012年立法會選舉會繼續按照現行的選舉法例,包括原訟法庭的最新裁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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