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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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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姊妹遭精神病母遺棄商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7-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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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在廣田商場遺下一對稚女不顧而去的母親在高怡h寓所被拘。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劉友光) 一對年僅5歲和6歲的小姊妹,昨晨跟隨患有精神病的母親外出時,疑母親突然情緒波動,撇下一對幼女獨自離去,小姊妹遭遺棄在藍田廣田商場四處遊蕩,其母返回高怡h寓所後情緒平伏,自行致電報警,警員到場將尋獲小姊妹送院檢查,稍後將其母親拘捕。

 被捕女子姓李(32歲),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名被扣查,她事後亦送院檢查,證實有精神病紀錄。該3母女,住在油塘高怡h高遠樓一單位。

撇下扭計2女 自行報警被拘

 昨晨7時許,該對小姊妹隨母親到藍田廣田商場,其間兩人疑「扭計」,母親無計可施情緒不穩,大發脾氣撇下兩女兒於街頭獨自返家。小姊妹被遺棄後,在商場2樓的社會福利署辦事處外徘徊,因辦事處尚未開門,小姊妹無人照顧驚惶失措,其母返家後情緒已平伏,擔心兩女安全,自行報警求助。

 警員到場調查,尋獲該對小姊妹,其中家姊懂得說出家庭地址,警員恐她們曾受傷害,遂安排救護車到場將2人送院檢查,另一批警員則到兩人寓所調查,尋獲小姊妹母親了解事件後,將她拘捕;而在醫院接受檢查的小姊妹則無受傷,稍後由姨母接走。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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