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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明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11人。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艷娟 昆明報道)2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晉寧縣「5·07」連環殺人案,被告張永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張永明於08年3月至12年4月期間,分別在晉寧縣各處,先後對陸家龍、劉榮、謝海俊、胡興越、李桐、陳濤、管艷傳、馬雲龍、劉熙、采雲偉、韓耀共11名受害人採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
據悉,張永明曾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於97年9月刑滿釋放。刑滿歸鄉後的張永明,村委會給他分了田地,政府為他辦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重犯殺人罪。
法庭一審裁定張永明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行兇手段特別殘忍,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張永明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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