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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均不得發布任何關於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藉以促使或阻礙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當選。發布該等陳述屬非法行為,而任何人作出非法行為,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3年。而任何人如被判有罪,除了須接受上述刑罪外,並會喪失資格而不得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
據條例規定,關於對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包括但不限於為促使或阻礙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上述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陳述。舉例而言,任何人如作出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導致該候選人的誠信受質疑,亦可能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人如欲發布關於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事實陳述,應在發布前盡力確保該陳述準確無誤。《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選舉活動指引一般適用於功能界別或特別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的選舉。■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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