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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荃灣一酒樓侍應,被任命往抬輪椅食客上落樓梯,卻於開工第四天即扭傷左背,還仍要抬輪椅,更遭上司輕蔑對待,2008年6月被上司指工作表現欠佳而解僱。他早前入稟控告前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法官昨怪責酒樓明知原訴人因抬輪椅而受傷,而他的職位也只是侍應,不應一直要求他專責抬輪椅,遂判處侍應可獲償逾10萬元。
官質疑「工作不佳」是否屬實
答辯人彩龍船(麗城)酒家有限公司指稱,原訴人簡志成(47歲)服務客人欠佳,又專揀繁忙時間請病假。
但判辭指,酒樓從無向簡發警告信,更於2008年3月向他加薪,加上最能證明簡「工作表現不佳」的經理沒有到庭作供,法官質疑簡的「工作不佳」是否真有其事。反而簡曾因酒樓遲遲不發醫療補償而告上小額錢債審裁處,酒樓其後致電勞工處查詢後,在合法情況下即時解僱簡。法官認為解僱原訴人是有計劃。判辭續指,酒樓另一名員工於2007年11月因燙傷腳部,即獲發出醫療補償,明顯該員工的待遇較好,加上簡受傷後,令酒樓經理及股東添麻煩,對簡的態度惡劣、輕蔑,認為這都是解僱他的原因。法官更斥責酒樓明知簡因抬輪椅而受傷,而他的職位也只是侍應,不應一直要求他專責抬輪椅。法庭認為原訴人明顯受歧視,基於他的情感及工資的損失,下令酒樓須賠償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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