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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任宏籲參選人慎用「資料」。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立法會選舉下月9日舉行,私隱專員公署預計今年選舉期間收到的相關投訴,會與去年區議會選舉期間收到的119宗投訴數字相若。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去年收到的投訴,大多是涉及有人在未經投訴人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用作候選人競選宣傳用途,當中2宗投訴成立,提醒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收集市民個人資料前,需事先說明用途。
去年區選投訴119宗
私隱專員蔣任宏昨出席電台節目時稱,立法會選舉開始至今,暫未收到任何涉及選舉的投訴,但不排除未來會收到相關的個案。他透露,去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公署曾收到119宗涉及選舉的投訴,佔整體投訴的8%,大部分都是涉及有人在未經投訴人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用作候選人的宣傳用途。
他舉例說,有區議員在地區活動取得市民個人資料,其後在選舉期間致電該市民「拉票」;又有市民在向區議員求助後,其資料被用作競選宣傳。蔣任宏稱,大部分個案都可和解,僅有2宗是投訴確立,被投訴人需以書面承諾以後不再犯。蔣任宏呼籲今屆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收集市民的個人資料前,需先說明資料的用處及會否用作競選宣傳用途。
新例囚5年罰100萬
此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今年10月起,分3個階段實行,修訂後的條例賦予公署法定權力,在證明投訴人因被侵犯私隱而導致傷害後,可懲罰違規者,及公署有權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循民事途徑索償,而執法的力度亦會加強。他稱,出售個人資料的罰則,將會加重至最高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相信會有一定的阻嚇力。
港府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源於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當局在修訂條例時引入具體規定,在出售個人資料前,須向當事人提供書面資訊,述明擬售賣的個人資料種類,以及該資料擬售賣予甚麼類別的人,並要容許當事人提出反對。如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發送表示反對的書面回覆,將被視為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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