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就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券商可代銷包括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信託計劃,以及保險產品等在內的多種在境內發行金融產品,其代銷業務空間有望因此擴大。
業務空間擴大在望
證監會網站同時公布的管理規定起草說明指,該通知出台的背景是,因需求增長,許多客戶希望券商能提供多元化的理財產品。因此部分證券公司提出,希望在允許其更靈活地創設金融產品的同時,向客戶提供其他主體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以提升服務能力,滿足投資者需求。
目前證券公司代銷業務中,以代銷基金和券商的理財產品為多數。而商業銀行近年來理財產品發展勢頭相當迅猛,據媒體此前引述普益財富監測數據顯示,中國2011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規模為16.99萬億元人民幣,較2010年增長1.4倍。
有關管理規定明確,券商代銷金融產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代理其他機構銷售金融產品,二是接受其他機構委託為其介紹客戶。
對於券商可代銷的金融產品,草案規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
在客戶購買金融產品資金管理上,既可以由客戶直接向委託人支付,也可通過證券公司支付。若通過證券公司支付,客戶購買資金將納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體系,保持與當前代銷基金業務實踐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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