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商場(店)、書店;
■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資料來源: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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