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 國
看過一本小說,裡面的法官對辯護律師說,律師的職責就是替當事人用盡一切方法來辯解,所以欺騙、隱瞞和對事實的扭曲,是必用的方式。但是作為一個法官,難道就不能從雙方的證言和辯詞中獲得真相嗎?
可惜的是,法律講究的是證據,我們常常從電視劇中看到的,卻是法官明知真相是什麼,但判決時卻苦於沒有直接證據,只能讓被告脫罪。身為法官,這是最無可奈何的事。
也曾看過一個故事,說有個法官自小就做著當法官的夢想,青少年時代就最喜歡看法官審案的戲劇,那時有段劇情講述法官審案審到高潮時,卻要下星期劇情才能續完。他焦急地等待那天夜裡的到來,準備好好欣賞。那天在學校的課堂上,就幻想著法官如何判案,結果被老師發現他上課時神遊方外,罰他留堂,並且罰寫「我以後會專心上課」五百次。這一罰,讓他不但挨父母責罵,還錯過了戲劇的結局篇,令他氣憤和懊惱不已。
不過,這不影響他未來當法官的志願,他順利考上法律學院,畢業後也努力當上法官。在他當上法官的多年後,有一天,他要判決的是一宗很小的案件,是一宗交通意外的判案。他聽到年輕的肇事女士說,那天因為要趕回學校上課,所以開車不小心撞到前面的車子,她承認錯誤願意受罰,希望法官大人馬上宣佈處罰方式,她馬上要趕回學校上課,時間很緊迫呢。
法官心裡想,終於讓他逮到了!於是他宣佈:判罰當場抄寫「我以後會專心駕車」五百次。這是法官最痛快的判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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