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公告》。網上圖片
《開羅宣言》(1943年11月)
■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日本歸還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區域所佔的一切島嶼。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
■開羅宣言之精神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日本投降書》(1945年8月)
■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