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日前指出,回歸後一系列涉及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案件,反映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等都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她指出,如果法官知道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就不會犯下錯誤。梁愛詩提出的問題和善意的批評既實事求是,又符合若法官犯錯可以批評的普世規則。梁愛詩的有關言論,對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等都是金玉良言,當虛心聽取,而非無理詰難。
香港大律師公會與香港律師會近日發表聲明,指責梁愛詩的言論。梁愛詩昨日表示,自己有言論自由,以往亦有學者評論有關案例,而當時兩個公會都沒有發聲明,她強調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實際上,多年來兩地學者對吳嘉玲案的評論,早已汗牛充棟,對此兩律師會過往都沒有發聲明,為什麼梁愛詩評論此案,就被指為「干擾司法獨立或可能被視為干擾司法獨立的舉措」呢?這顯然是不客觀、不公正的。
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終院指香港法院有權力宣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無效及違法的,並背離《基本法》立法原意,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權,結果引發了一場憲制危機和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移民湧港的人口危機。兩地許多法律學者質疑吳嘉玲案的有關判詞是曲解《基本法》和挑戰人大權威。1999年2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轉述了數位內地法律專家對終審法院吳嘉玲案判決的反對意見:「該判決中有關特區法院可審查並宣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無效的內容,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是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對『一國兩制』的嚴重挑戰。」
正因為終院的有關判決是一個錯誤,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會才不得不釋法,化解了一場憲制危機和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移民湧港的人口危機。此後, 終院在1999年12月3日的劉港榕案中也明確承認,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權隨時頒發關於《基本法》的解釋。終院實際上承認並糾正了吳嘉玲案中在中央與特區關係上所犯的錯誤。同年12月4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認為終院就劉港榕一案之判決對香港之憲法有極深遠之影響。大律師公會認同劉港榕一案之判決,實際上也認同了終院在此案中的自我糾錯。
近日,英國提塞德區刑事法庭的鮑爾斯法官在對一名盜竊犯宣判時發表評論說:「在我來看,一個人去別人的房裡偷東西需要巨大的勇氣。我是不會有這個膽量的。」英國首相卡梅倫嚴厲批評這名法官說,盜賊是懦夫,而不是這名法官所稱的「勇士」。梁愛詩批評本港法官不熟悉中央與特區關係,符合若法官犯錯可以批評的普世規則。
「一國兩制」是一個新事物,香港各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不斷探索、認識和正確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正確理解和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核心是正確理解和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正如梁愛詩指出,「一國」與「兩制」兩者不可缺一,而「一國」是前提。梁愛詩的一番話,值得香港法律界包括法官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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