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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指,The Hampton擬以公司股東轉讓形式買賣,以避過繳付額印稅。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梁悅琴)針對市傳有發展商透過把新盤注入開設的子公司,再以公司股權買賣方式出售以逃避繳交「買家印花稅」的漏洞吸客,政府昨晚回應指,若於今年10月27日將物業轉讓予其子公司,有關物業轉讓日後起計2年內將該子公司股權轉予其他非相聯法人團體或人士,則該公司的物業轉讓將不獲豁免印花稅;如子公司於3年內出售有關物業,該公司須繳交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稅款。
子公司3年內賣樓仍須交稅
政府發言人指出,政府宣布今年10月27日起,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本地及海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均須繳交新增的「買家印花稅」,有關稅項需要經過立法程序予以實施。假如有公司10月27日或之後將物業轉讓予其子公司,而於物業轉讓日後起計兩年內將該子公司股權轉予其他非相聯法人團體或人士,該公司的物業轉讓將不獲豁免印花稅。該等公司須於股權轉讓後30天內通知稅務局並繳交其物業轉讓時應付的印花稅,即從價印花稅以及新增的「買家印花稅」。如子公司於3年內出售有關物業,該公司須繳交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稅款。
發言人稱,現時《印花稅條例》第45條為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不動產轉讓提供豁免。有關條款對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的情況,豁免徵收印花稅。提供有關豁免的原因是在一般情況下,如有關轉讓是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不論是涉及物業或金錢的轉讓實質上均屬內部行政事宜,而不屬於買賣。但該等法人團體的相聯關係定義為(1)涉及不少於90%股權或權益,及(2)兩者之間的相聯關係不得於物業轉讓兩年內終止;否則稅務局會向該等團體追收有關物業轉讓時應付的印花稅。
無銀行按揭要承負債風險
基於有關豁免已適用於現時的從價印花稅和「額外印花稅」,政府的有關宣布,是將第45條的豁免及有關的限制條款一併延伸至經調整的「額外印花稅」及新增的「買家印花稅」。
政府上周五傍晚出招趕絕境外及公司買家後,發展商為求散貨出招吸客。有消息指,資本策略旗下跑馬地The Hampton最後2伙前日低調發售,向區內地產代理表示,若有買家要求,可透過注入新公司以股東轉讓形式買賣物業,以避過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若買家於半年內轉手也可省回約3,500萬元稅款,但此舉將無法獲銀行承做按揭及要承擔子公司負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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