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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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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價作慈善 非經紀回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02]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被捲入「偷步賣樓」風波的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昨日連續第三日為事件解畫。他在回應自己低於市價賣樓,並將有關差價作為經紀「落力推銷」的回佣或已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時指,有關的7萬元差額非經紀回佣,而是捐贈予「中原慈善基金」作慈善用途。不過,中原地產代理昨晚發表聲明,指中原慈善基金一貫不接受客戶直接捐款,是次亦以一貫慣例,不接受林奮強有關物業買賣所得的部分差價之捐款。林奮強其後發聲明,表示會捐款予環保慈善團體。

林妻處理 言語起誤會

 林奮強日前解釋,自己以低於市價放售單位,並非因為事前知道政府會出招調控樓市,而是希望將高於底價的樓價給予經紀,以鼓勵經紀加快推盤,被曾在廉政公署任職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質疑此舉涉及「非法回佣」,或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並就此向廉署舉報。在昨晨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林奮強澄清,有關單位的放售事宜由其太太負責,自己沒有太多參與,更一直誤會太太所說的,差價7萬元已全數給予「中原」是指「中原地產的經紀」,但其實其太太所指的是「中原慈善基金」。而處理交易的經紀只收取了正常的1%佣金。

 他補充,由於自己仍未向中原經紀繳付佣金及相關費用,故該筆7萬元的差額未交到中原慈善基金的手上。

 中原地產昨晚發表聲明指,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地產代理須向客戶披露在有關物業所有擁有的任何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的權益,及如該物業獲處置則該地產代理在該物業方面可得的任何利益,包括任何佣金或任何種類的權益,而只要在物業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及地產代理公司將同意繳付的所有佣金列明在臨時買賣合約上,就屬合法行為,該公司一直要求員工嚴格遵守地產代理條例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相關規定。

中原發聲明釋佣金計法

 中原地產續指,「在賣方(林奮強)於委託過程中,賣方曾作出將物業成交部分差價當作經紀佣金之建議……(由於)臨時買賣合約列明,買家須付8萬港元,賣方付9.95萬港元予中原地產,作為是項物業買賣佣金,中原地產沒有接受將物業成交部分差價當作經紀佣金之建議」,而截至昨日,中原地產仍未收妥賣方應繳付之佣金,又指中原慈善基金一貫不接受客戶直接捐款,故是次亦以一貫慣例,不接受林奮強將寶華軒物業買賣所得之部分差價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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