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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警務人員拔槍或開槍,都有嚴格的指引必須遵守。根據《警察通例》及警隊守則,若有人威脅到無辜市民或警員本身的生命安全,及繼續作出嚴重和兇暴的罪行,又不聽從警告,警員可開槍制止。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使用不同程度武力,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方可使用槍械。
此外警隊訓練時,亦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的部位開槍,例如頭部。
事後須心理評估
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表示,每當發生開槍事件後,開過的警槍會被即時封存,交由槍械鑑證科蒐證;開槍警員的警區指揮官亦須在24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並將報告交予警務處長,評審開槍是否合法及合理,以判斷開槍的警員是否可以繼續當更,及配槍執行警務工作。
董耀明稱,開槍警員通常會先獲准放數天假,並強制接見心理醫生,評估其是否承受嚴重心理壓力及情緒困擾等,如結果是正面,警員可選擇不再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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