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6名政界人士包括已故立法會議員司徒華,以及黃毓民及劉慧卿等,於2008年在旺角街頭參與違規廣播,以嘉賓身份現身「民間電台」,遭電訊管理局首次引用條例成功檢控,被罰款1,000元。眾人不服定罪早前到終審法院上訴,昨日獲終院法官以法例用詞的意譯問題,4比1大比數判處「終極勝利」。
通訊辦:續監察無線電頻譜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則回應,會繼續監察無線電頻譜的使用情況。
終院5位法官昨日頒下判辭,其中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有關《電訊條例》第廿三條中第四項「以非法的電訊設施傳遞任何訊息以便進行發送」(Deliver any messages for transmission by an unlawful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是針對訊息的來源,即主事人有將訊息「傳遞」(Deliver)到非法廣播設施,以達至將訊息進行發送(Transmits),惟上訴人單單對準咪高風發表言論,只包含了將訊息發送的元素,並不完全符合條例所指的意思,認為政府難以將上訴人的行為,都概括為「傳遞訊息」(Deliver any messages)的意思。
雖然非常任法官烈顯倫認為,透過廣播設施發言便是《電訊條例》第廿三條中第四項所指明的意思,正如英女王錄下聖誕賀辭,也不是她本人親自傳遞,但一般人也會認為是她發送有關訊息。
惟其餘3位法官也認同馬官的論點,故終院宣布上訴人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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