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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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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夾份供居屋可享業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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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業權糾紛的2個居屋單位獲終審法院裁定非登記業主因有份供樓而取得單位實際業權。圖為粉嶺昌盛苑。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牛頭角樂雅苑及粉嶺昌盛苑2個居者有其屋單位的登記業主,均因為供樓開支由家人負責,結果出現業權爭拗,終審法院昨裁定非登記業主因為有份供樓而取得單位實際業權,並沒有違反《房屋條例》中,居屋單位未經房委會批准前不可轉讓的規定,一致裁定2名有份支付供樓開支的家庭成員上訴得直。

 終院指居屋的原意是讓收入有限人士置業,用折扣率購買單位,為防止業主在5年禁售期屆滿之前將單位轉售或出租圖利,故《房屋條例》第十七B條規定居屋未經房委會批准前不得轉讓(alienate),終院認為這項限制並非要阻撓或針對家庭成員之間利用大家的資金一同供樓的真正協議,「轉讓」應該狹義地詮釋,只限制登記業主採取實際行動將居屋單位出售或抵押以賺快錢,並不包括有份供樓而以信託形式取得單位實際業權的人士,否則會造成極不公平的現象。

 終院認為毋須擔心裁決會導致有資金的人士與其他人夾份抽居屋,藉供樓取得業權,因為居屋有5年禁售期,香港人有商業頭腦,要資金被綁5年,這不會是有吸引力的投資,而且這個風氣亦不存在,只有家庭成員才會夾份供樓,如果日後濫用的情況浮現,可以透過立法去堵塞。

不擔心其他人合資抽居屋

 案中上訴人卓樹賢,與丈夫婚後居於粉嶺昌盛苑,單位是家翁及家姑,羅競輝與葉素雲於1999年透過綠表申請買入,卓指稱她與丈夫有份夾錢供樓,業權應屬他們,其丈夫已於2010年病逝。

 第二宗個案的牛頭角樂雅苑單位,由凌瑞輝(已歿)與妻子朱婉倫聯名持有,但胞弟凌永輝與妻子林華則指供樓款項大部分由凌永輝負責。高等法院多年前確認有份供樓的卓樹賢及林華擁有單位部分業權,但上訴庭其後認為此安排違例,2人於是上訴至終院。

房委會細研對第十七B條文影響

 房屋委員會發言人表示,仍在仔細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第十七B條的影響,一般而言要決定業主是否違反第十七B條,房委會一向視乎有否足夠證據證明業主在未補地價下將單位按揭、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將單位讓與他人,已簽署的按揭書、買賣合約或租約均是有力證據,但其他證據也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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