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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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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點江山:法無授權不可行:不信任動議違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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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 全國政協委員 百家戰略智庫主席

 不信任動議違反基本法,早就有人指出。1999年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已提醒不信任動議不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明立法會十項職權,其中沒有一項賦予立法會可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公權力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中央沒有授予立法會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越權使用這項權力,明顯違反基本法。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是總結回歸15年來貫徹基本法經驗教訓的論述,對此特區政府、立法會主席和建制派議員責無旁貸。特區政府特別是中央政策組必須研究回歸以來實施基本法出現了什麼漏洞、缺陷乃至習非成是的現象,並提出如何糾正和彌補的建議;立法會主席不應批准民主黨提出的不信任特首動議,即使批准了,建制派議員必須堅決否決這一違反基本法的動議。

 民主黨將於本周三立法會會議上就特首梁振英住宅僭建事件提出不信任動議。要知道梁振英是由選委會合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任命的特首,僅因其就任特首前與施政毫無關連且已一再交代、道歉、正在還原的違規僭建事件,就對他提出不信任動議,要求他總辭,無視其班子上台以來為經濟民生努力打拚的主流,這不是惟恐天下不亂麼?反對派倒梁,並非只針對梁振英個人,而是要製造憲制危機,企圖癱瘓特區政府施政,並打擊和震懾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向整個愛國愛港陣營和中央挑戰。所有建制派議員和愛國愛港人士,都必須摒棄成見,站穩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旗幟鮮明地堅決挫敗反對派倒梁行徑。

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行

 無論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中,公權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而私權利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公權力是政府權力或公共權力的總括,是對於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構等而言,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意味著:第一,法無明文規定的公權力不得行使;第二,違反立法目的和精神行使的公權力亦屬違法。

 基本法本質上是一部授權法。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基本法的其他許多條文,也都規定了中央對特區的授權,有的是一般性授權,有些是具體的授權。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明立法會十項職權,也屬於中央具體的授權。立法會十項職權中,並沒有一項賦予立法會可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因此,民主黨提出不信任特首動議違反基本法。

 或許有人會說,立法會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已並非一次,這不是習慣成自然嗎?筆者要強調的是,從立法會第一次對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就已經違反了基本法,錯的就是錯的,豈能習非成是?最早的不信任動議是1999年吳靄儀對梁愛詩提出,其後立法會對房委會主席王�b鳴及房屋署署長苗學禮提出不信任議案,以及2003年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提出不信任議案。反對派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剛開始,立法會主席已經批准他們接連向新政府官員及行會成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先有針對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及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繼而有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現在更針對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

不信任動議違反基本法早有人指出

 2004年1月6日,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教授來港出席有關基本法與本港政制發展的研討會時,就指立法會對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是不符合基本法。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鄔維庸當時也認為,立法會議員的確沒有權力提出不信任動議:「既然基本法沒有賦予這個權力,身為立法會議員便應該看清楚自己的定位和角色,不要越權。」

 當時的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當晚被問及批准不信任動議是否違反基本法,她回應:「我想告訴大家,當我批准這些動議時,當時沒有任何人提出程序上的問題或者說這樣做違反了基本法。」其實,蕭蔚雲早在此四年多前,適值立法會向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提不信任動議,他已提醒范徐麗泰有關論點,卻未被范太接受。范太證實確有其事,不過她強硬表示,「今後我還會這麼做(批准不信任動議)」,得到反對派滿堂喝彩。

必須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現在看來,蕭蔚雲教授早在1999年已提醒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不信任動議不符合基本法,這是十分正確的意見。如果當時立法會主席和特區政府重視和接受這一意見,不信任動議就不會謬種流傳,愈演愈烈。不僅如此,上屆立法會主席居然批准了陳偉業荒謬透頂的「反對港共治港」的動議,令人匪夷所思。須知立法會議員的違憲動議都是以「本會(立法會)」的名義提出的,這顯然和立法會的憲制地位不符,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限。

 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是總結回歸15年來貫徹基本法經驗教訓的論述。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特區政府、立法會主席和建制派議員責無旁貸。特區政府尤其是中央政策組與其空喊「打輿論戰」口號,不如踏踏實實研究回歸以來實施基本法出現了什麼漏洞、缺陷乃至習非成是的現象,並提出如何糾正和彌補的建議。立法會主席不應批准民主黨提出的不信任特首動議,即使不幸批准了違憲動議,任何建制派議員都不能隔岸觀火置身事外,更不能與反對派沆瀣一氣,而必須摒棄成見,站穩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旗幟鮮明地否決反對派提出的不信任特首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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