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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及香港復康力量促社署全面檢討傷殘津貼制度。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雅艷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雅艷)曾任職躉船工人的李誠良2007年工傷後切除右小腿,因未符合嚴重傷殘定義,五度申請傷殘津貼(傷津)被拒,遂提出司法覆核,期望推翻社署決定,但2010年被高院裁定敗訴。1年前,只被判斷65%肢體傷殘的李誠良在社署建議下轉介精神科,終獲判有35%精神傷殘,兩者合共100%傷殘,符合傷津申請資格。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昨日在記者會上抨擊社署至今仍未就「嚴重傷殘」重新定義,機制含糊不清,常出現不一致、不公平問題,建議當局訂下時間表,全面檢討傷津制度。
獲判35%精神傷殘始獲款
傷津審批是以申請人殘疾程度達100%傷殘作為標準,以肢體疾疾為例,四肢失去兩肢才可視為100%傷殘。只被判65%傷殘的李先生,昨日在工聯會記者會上說,經司法覆核後,獲社署建議到精神科求診,確定是否有精神傷殘。最終李獲判35%精神傷殘,兩者合共100%傷殘,方可成功獲發傷津。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認為,社署應把傷殘津貼分級,按不同傷殘程度分發相應金額津貼。
判傷程序應跨業界進行
現時判傷只由主診醫生一人在短時間內作評估,香港復康力量吳永基說:「同一類別同一身心功能狀態的殘疾人士,申請傷津結果都不一樣。即使是同一個病人,病情沒有好轉,在不同時間續領傷津,都有不一樣審批結果」。王國興建議,判傷程序由跨專業界,包括社工、心理醫生、主診醫生等進行,並加入考慮申請人社會及財務狀況或實際就業能力等因素。
社署1973年沿用的傷津制度一直沒有進行全面檢討,李誠良5次申領傷津一事,觸發申訴專員發表「社會福利署如何審批傷殘津貼及處理上訴個案」,建議社署修訂傷津申領準則細節。2010年1月,李誠良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最終認為社署做法符合憲法,裁定李敗訴。不過法官批評社署審批傷津制度欠缺彈性,完全忽略人性和社會因素。
社署2009年曾承諾組成跨部門小組檢討傷津執行細節,預計半年至9個月內完成。3年後,社署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交檢討報告,12月10日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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