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昨向終審法院請求,就外傭居港權案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澄清常委會在1999年就居留權案釋法的法律效力。目前本港法院對居港權的理解與《基本法》立法原意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尋求人大常委會澄清有關立法原意,完全是依法辦事,有助從根本上解決包括「雙非」案、外傭案在內的居港權問題,以避免導致大量外來人口取得居港權,給本港帶來難以承受的後果。終審法院向人大尋求釋法是本港法制的一部分,並不會影響本港的司法獨立,相反對完善法治機制、落實好基本法具積極意義。
外傭案、「雙非」案等涉及居港權的案件引起爭議,源於本港法院對居港權定義的詮釋,與基本法立法原意存在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就居港權問題的釋法內容中,明確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的立法原意,已經體現於特區籌委會1996年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內,顯示「雙非童」及外傭均不可享有居留權。但是,特區終審法院在2001年就「莊豐源案」作出判決時,認為籌委會意見只是沒有約束力的「附帶文件」。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的喬曉陽在判決翌日,已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莊豐源案」的判決,導致「雙非」困擾香港社會多年;若外傭亦獲得居港權,意味著數以十萬計外傭成為港人,後果同樣不堪設想。社會主流民意渴望妥善解決居港權問題,以免香港不勝負荷。律政司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請求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澄清,根據香港的法律程序去釐清居港權的定義,使終審法院的判決與《基本法》立法原意回復一致,是徹底解決居港權問題的治本之道。
香港已回歸15年,進行過4次釋法。人大常委會釋法均以香港的利益為出發,日益獲得本港社會的認同和接受。在剛果民主共和國遭美國基金追債案件中,終審法院曾尋求人大釋法,本港兩大律師會及法律界均認同做法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律政司根據基本法請求終院尋求人大釋法,是不斷豐富基本法的實踐,加強「一國兩制」落實,完善本港法治機制的重要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