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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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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立法原意 釋法自糾都可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15]     我要評論

外傭居港權上訴案明年二月開審,政府去信請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備受社會關注。基本法明確規定,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源於人大常委會授權。當本港法院對居港權的理解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存在不一致的時候,當局請求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從法律層面上釐清居港權的定義,既是合法合憲的行為,也是解決外傭以至「雙非」居港權問題的治本之道,不存在回收終審法院權力的問題。事實上,在遵循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前提下,終審法院是提請人大釋法還是通過判例自行糾錯,以從根本上解決居港權的爭議,都是可行的辦法,完全可以自行決定。

基本法第158條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顯然,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終院解釋基本法是由人大常委會授權行使的。人大釋法是行使權力而非回收權力。終院在「莊豐源案」上的判決,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存在分歧,衍生了「雙非」、外傭居港權問題,也令到本港對居港權的理解存在大量爭議。當局請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既是正本清源,也是依法辦事。

也要看到,在法律層面上解決居港權問題,除了提請人大釋法外,終審法院也可通過判例自行糾錯。普通法本身也有糾錯機制。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化解了香港面臨的人口危機後,終院在及後的「劉港榕案」中也明確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源於中國憲法,人大常委會有權隨時頒發關於基本法的解釋,而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現在,終院可藉著外傭居港權判決,糾正當年「莊豐源案」的錯判,將特區籌委會有關居港權的意見納入判決之內,並成為案例,從法律層面根本解決「雙非」案、外傭案等居港權爭議。

居港權問題屬於法律範疇,理應通過法律解決,必須避免政治干預影響法院的獨立裁決。然而,有人故意泄露律政司向特區終審法院呈交的法律文件,明顯是要製造輿論向法院施壓。在昨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又有反對派議員在案件仍未審議之時,要求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案情,企圖借討論影響判決,向法院施加政治壓力,嚴重損害本港的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社會應譴責反對派議員將法律政治化的行徑,並且徹查及追究泄密事件,以捍衛本港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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