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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區慶祥。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在父母移居加拿大後出生的4歲男童,父母於2009年因在當地失業回流香港,欲替他申領香港居民身份證被拒,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亦被駁回,其母早前代表他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昨被判敗訴,法官認為審裁處基於男童出生時父母已在外國定居,而令男童喪失中國國籍,並無犯錯。
申請人Lamb Nicholas Edward由母親梁潔儀(譯音)代表進行司法覆核,其父母為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擁香港身份證,2005年以技術移民身份移居加拿大,同年在當地誕下一名女兒,再於2008年4月誕下申請人。申請人的父母其後失業,父親在香港找到工作,一家人於是回流香港,申請人持加拿大護照入境,至2009年,申請人的母親代表他申領香港居民身份證,翌年9月被人事登記處處長拒絕,申請人於是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去年9月被駁回。
一家三口為外籍 極少回港
人事登記審裁處指,申請人的父母自願以加拿大作為居留地,2004年至2009年一直在加拿大定居,甚少回港,故裁定申請人出生時父母雙方已定居在外國,而且他出生時即擁有外國國籍,故沒有香港居留權。
法官區慶祥昨日在判詞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列明,在香港出生或通常在港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他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皆屬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亦列明,這類中國籍子女在外國出生時,若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國,而他出生時即擁有外國國籍,便不具有中國國籍。
法官認為「定居在外國」不一定相等於無條件擁有居留權,應該給予彈性及寬鬆的詮釋,去迎合不同國家對於居留權的不同定義,審裁處裁定男童出生時父母在加拿大擁有居留權,即使並非無條件獲准居留,需要定時續期,也屬於「定居在外國」,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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